保護智慧財產權

尊重及保護智慧財產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建置著作權專屬宣導網站以加強著作權觀念建立。 隨著網路高度發展,目前網拍及部落格盛行,所引發的著作權問題層出不窮,有許多網友因不諳法令而誤觸法網。 為加強著作權相關法令推廣與宣導,以協助同學建立正確著作權法制觀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完成建置著作權專屬宣導網站,未來並將持續擴充內容。

  • 2014 著作權法 PDF
  • 2015  校園著作權兼談網路使用 PDF
  • 2016 著作權法及相關案例介紹 PDF
  • 2017 校園著作權/從教材的合理使用開始談起 PDF

智財權法律諮詢

本校教職員生如有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問題,可寄信至 it@dila.edu.tw 信箱,請填寫聯絡資訊及想要諮詢的問題(姓名、系所單位、學校Email、諮詢問題),資訊與傳播組搜集相關資訊後,將請專業人士為您解答。 資訊與傳播組敬上

服務信箱位置 it@dila.edu.tw 請善用網路資源,如有著作權法律問題,可參考以下網站

宣導: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勿貪小利而觸法

為了尊重著作人的權益,利用別人的著作時,不但不能侵害到著作人格權,還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侵犯別人的著作權,不但將受學校學生獎懲規定議處,嚴重甚至觸法;當你意圖影印課本、下載未經授權之軟體或重製音樂 CD 時,請想想值不值得!

爲使同學對著作權有更深的了解與認識,請同學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著作權Q&A」,並參閱中華民國九十五年著作權法,做一個尊重他人著作權與守法的國民。

ㄧ、何謂著作權?

在人類社會裡,文明的發展與延續,必須藉由許多人的發明、創作才能完成。精神方面的創作,尤其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領域的作品更是文明資產的一部分,我們稱他們為著作,為了保障這些著作創作者的權益,由國家制定法律予以保護,法律所規定的這些權利,就叫做著作權。當創作者完成一項著作時,就這項著作立即享有著作權,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著作權是在著作完成的時候立即發生的權利,也就是說著作人享有著作權,不須要經由任何程序,當然也不必登記。著作權包括了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個部分。著作人格權,是用來保護著作人的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的,因為和著作人的人格無法分離,所以不可以讓與或繼承。著作人格權包括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等三種權利。 著作財產權,主要是賦予著作人即創作著作的人財產上的權利,使他獲得實質上的經濟利益,促使作者繼續從事創作活動,精進創作的質與量,豐富文化內容。著作財產權的主要內容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及散布權,一共有十一種權利。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3條第一項第3款、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21條、第22條至第29條。

二、影印書籍、複製 CD 是違法的嗎?

在我們的生活裡,相信很多人都影印過別人的文章,或者把電視播出的影片錄下來,不管是影印也好,錄影也好,都是把文章、影片這些著作的內容重複製作,叫做重製。

著作人對自己創作的著作,享有重製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裡非常重要的一個權利,這個權利稱為重製權。由於著作人享有重製權,所以任何人要重製別人的著作,都要經過作者的同意。

重製的方法有很多,除了前面提到的影印、錄影之外,像印刷、攝影、錄音、筆錄、車繡、編織、電腦掃描或電腦列印等等,也都是一般常見的重製方法。

不論用前面提到的任何一種方法重製別人的著作,都要徵求作者的同意,否則就侵害了著作權,一旦著作人追究起來,不但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還要負民事上的賠償責任,法律責任很重的,大家千萬要小心,不要隨便觸犯了著作權法,侵害別人的著作權。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22條、第88條、第91條。

三、影印店代客影印書籍圖片,顧客是否違法?

很多人都有去影印店請人代為影印書籍或圖片的經驗,這個非常平常的行為,已經牽涉到著作權法規定的「重製權」的問題了。

著作人對自己創作的作品享有重製權,而影印就是一種重製的方法。影印別人的作品,原則上要得到著作人的同意。影印店代客影印書籍圖片,就是重製別人的著作,如果顧客沒有提出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重製的證明文件,而影印店自己也不曾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重製的授權,就難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的情形,甚至會構成常業犯。

影印店若想避免違反著作權法,可以參考在美國被廣泛採用的方法,就是讓顧客自己動手,也就是採自助式的影印方式,例如用投幣式或裝置控制計數器的影印機,由顧客自行投幣,或是拿計數器自行影印後再付錢,這樣影印的重製行為人是顧客自己,影印店本身並沒有影印的行為。

光用上述的方法還不夠,最好在影印機上加裝警告標示,告知顧客不可影印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重製的著作,否則就會違反著作權法。如果影印店沒有加裝這種警示標示,則雖然自己沒有實際去做重製的行為,但是因為提供影印機讓別人非法重製,有可能成立共犯,難免要承擔違反著作權法的民刑事責任的風險。 當我們想要隨便影印別人的著作之前,請設身處地為著作財產權人想一想,記住,尊重別人就是尊重自己。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22條、第37條、第91條、第94條。

校園智慧財產權 提醒遵守授權規範合理使用警語

一、教師在學校授課時,因教學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文章,或利用他人的文章、圖片或出版社提供之教材來製作教學教材,將涉及「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之利用著作。

二、針對學校教師為授課而「重製」的情形,著作權法特別在第46條訂定合理使用的規定,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三、又現行著作權法對於為授課而「公開傳輸」的情形,並沒有單獨訂定合理使用的規範,僅能以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合理使用規定進行判斷,然而網際網路無遠弗屆,上述「公開傳輸」行為對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大,得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實為有限。

四、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影印係重製方法之一,影印他人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之利用著作。

五、大專校院學生影印國內、外之書籍,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之影印,或化整為零之影印,這種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如遭權利人依法追訴,恐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為加強宣導學生尊重智慧財產權,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勿非法影印他人著作,以免觸法。

六、宣導資料取得路徑為: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提供教師及同學參考運用。

主旨: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宣導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觀念案,請積極輔導、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書(含二手書),未經授權,勿擅自掃描、影印、下載或上傳書籍、教材,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4年8月18日智著字第11460016090號函辦理。

二、請多加善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建置之「校園著作權」專區、教學相關之著作權Q&A、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著作權基本觀念」課程等資源,並透過校內多元管道(例如:校內專屬智慧財產權網站專區、校內電子信箱、各類會議)向學生宣導,並向學生傳達勿至侵權網站下載圖書檔案,或至第三方電商平臺銷售及購買盜版圖書商品,以持續提升學生對著作權之正確認知。

三、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來文1份,該局提供之著作權宣導資源,請連結至校內專屬智慧財產權網站(頁)專區,並適時更新校內專屬網站及於校內辦理相關活動時多加善用。

請參閱智慧財產局公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