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轉知: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之宣導資料,請轉知學校教師參考使用,以提升教師正確著作權觀念,請查照。

●來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臺教高(一)1120014122

●發文日期:112/02/13

●主  旨:

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之宣導資料,請轉知學校教師參考使用,以提升教師正確著作權觀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2年2月10日智著字第11260002210號函辦理。

二、​旨揭宣導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請參閱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tipo.gov.tw/,取得路徑:首頁/著作權/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並於辦理相關活動時多加利用。

三、​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來文及其附件「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1份供參。

附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文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2600022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 (著作權法第46條規

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_智慧局核定.pdf)

主旨:有關「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宣導資料已於本局網頁建

置,請惠轉全國各級學校新進教師參考使用,以協助教師

建立正確著作權觀念,敬請查照。

說明:

一、近年來因科技進步,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教師在學校授

課或製作教學教材時,除了因教學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

籍、文章外,亦可能有涉及利用其他著作之行為,例如:

在課堂上播放音樂、影片或轉貼圖片、將檔案上傳網站

等,將涉及「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

「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以下稱

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取得著

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

二、針對學校教師為授課而需利用他人著作作為教材時,111年

6月15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46條訂有合理使用的規定,明定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

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

發表之著作。至於何謂「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

法律並無明確的數量規定,通常而言,必須與教師上課的

課程內容相關,且依照著作之種類、用途及重製之質、

量,不得有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例如:上英文課時,

影印1篇英文報紙報導當講義供學生練習,則有合理使用之

空間;另外,教學利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仍須符合本

法第44條但書規定「如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

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

限」,亦即老師的利用情形如會對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造

成不合理的損失,就不能夠主張教學合理使用。

三、因應目前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發展的需要,教師為授課目

的除了上述重製的情形外,前述本法第46條規定之利用型

態亦包含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教師可以在課堂上播放音

樂或電影,但仍需注意限於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例

如:上英文課時,適度播放英文歌曲或外文電影的片段段

落進行教學等。但如果純粹為了娛樂性質,播放與授課內

容無關的音樂或整部電影供學生欣賞,就不能夠主張合理

使用。

四、因應執行遠距教學的需要,本法第46條亦允許教師在進行

遠距教學時,為授課目的將他人著作提供給學生,例如:

上英文課時,可將1篇英文雜誌或報紙報導的教材透過網路

傳給學生。但是學校或教師須要有採取合理的技術措施

(例如:設置帳號密碼登入機制),防止沒有學校學籍或

註冊(選課)的學生,接收到這堂課的課程內容或教材。至

於遠距教學學校應採取之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請參考附

件「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

之指引」。

五、旨揭宣導資料取得路徑為:本局網站(http://www.tipo.

gov.tw/)首頁/著作權/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校園

著作權/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歡迎下載利用。

正本:教育部

副本: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本局國企組、著作權組(第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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